法律依據:《房屋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第八條出售公房的,應當按照下列規定交存房屋專項維修資金:
1.業主應當按照其擁有的物業建築面積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每平方米建築面積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數額為當地房改成本價的2%;
2、售房單位按照多層住宅不低於售房款的20%,高層住宅不低於售房款的30%,從售房款中壹次性提取住宅專項維修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