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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界定小金庫與私吞公款

法律分析:主要看公民對這筆錢的用途,靠這個來區分是挪用還是貪汙。私設“小金庫”,就是在財務部門的財會出納之外,不受財務監控,私自收取保存和開支的經費。

法律依據:《國有資產產權界定和產權糾紛處理暫行辦法》 第十二條 可分配利潤及從稅後利潤中提取各項基金後,已提取用於職工獎勵、福利等分配給個人消費的基金,不屬於國有資產。發放的獎金、福利應當是國有單位有權支配的獎金。上繳稅金以後的利潤留成或事業單位、人民團體通過市場取得的不體現政府職能的經營、服務性收入,按照規定交納稅金、管理費用後,不屬於應當上繳國家的國有資產,單位有權作出分配,不構成私分國有資產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