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參保職工和居民住院,發生符合統籌地區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住院費用。
2、參保職工和居民患特殊慢性病(冠心病、惡性腫瘤、器官移植抗排異治療等。),經申請、鑒定和確認後,可在門診治療的醫療費用。職工和居民的特定慢性病由統籌地區規定。
3、門診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醫療費用。
4.可用於支付參保人員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醫療費用,以及個人在定點零售藥店購買藥品、醫療器械和醫用耗材發生的費用。
支付標準
1,參保人在指定門診時間內,因急診直接到鎮(街道)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就醫發生的基本醫療費用,統籌基金按規定支付。
2、參保人直接到鎮(街道)社區衛生服務中心門診搶救的基本醫療費用,統籌基金按規定支付;直接到定點門診就診和在鎮(街道)社區衛生服務中心以外的市內醫療機構門診搶救發生的基本醫療費用,統籌基金支付比例降低10%。
3、定點門診轉診到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的,統籌基金按規定支付;轉入鎮(街道)定點醫院總部門診部或市級定點專科醫院總部門診部的,統籌基金支付比例下降10%;轉市內定點三級醫院本部門診,支付比例降低20%;轉到其他醫療機構的,統籌基金不予支付。
以上內容參考自百度百科-整體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