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證基金會的公益性和民間性,《基金會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不得由現任國家工作人員兼任。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未逾五年的人,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或者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人,擔任過主席的人, 因違法被撤銷登記並對基金會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的基金會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自基金會被撤銷之日起未滿五年的,不得擔任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 第二十四條規定,擔任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省居民和外國人,每年在中國內地停留時間不得少於三個月。《基金會管理條例》中的現任國家工作人員應當是以下幾個方面:黨的機關、人大機關、政府機關、CPPCC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中的現任工作人員,以及法律法規授權行使行政管理職能的其他機構中的工作人員。所以,A是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