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繳贓款贓物是追繳的初始階段,司法機關用於追繳的方法主要有訊問、詢問、詢問、搜查等;控制贓款贓物是追逃的關鍵階段,司法機關控制贓款贓物的方法主要有查封、扣押、凍結;處理贓款贓物是追繳的最後階段,只有司法機關有權處理贓款贓物。
處理贓款贓物的方法主要有沒收上繳國庫、返還被害人或被羈押人等。
1.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時,應當審查偵查機關凍結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款物是否附有金融機構出具的原始憑證。
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決後,應當通知金融機構將其上繳國庫,然後將判決書送達有關金融機關。金融機構應當在接到執行通知後15日內向人民法院發送執行回執。
2.依法不移交查封、扣押、凍結的款物、贓物的,在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生效後,由原審人民法院通知查封、扣押、凍結機關上繳國庫,同時將通知書和判決書送達有關財政機關。查封、扣押、凍結的機關應當在收到執行通知後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發送執行回執。
3.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生效後,原審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生效法律文書處理。除依法返還給傷者的以外,壹律沒收,上繳國庫。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4.《人民檢察院關於扣押、凍結涉案款物的規定》第四十壹條規定了應當返還被害人的合法財產,無人認領的:“無人認領的,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