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以基金份額、股權出質的質權,轉讓受到限制。法律規定是,不得轉讓的。但是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除外。出質人轉讓基金份額、股權所得的價款,應當向質權人提 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條
以基金份額、股權出質的,質權自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基金份額、股權出質後,不得轉讓,但是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除外。出質人轉讓基金份額、股權所得的價款,應當向質權人提 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