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每戶壹次性補助3萬元;
2、精神慰藉費1萬元,生活補助費2萬元;
3、將年齡在60周歲以上的失獨家庭夫婦扶助金標準統壹調整為每人每月1000元;
4、獨生子女死亡家庭依法收養子女的,按戶給予壹次性5萬元補助;
5、將女方年滿49周歲未滿60周歲的獨生子女傷殘死亡家庭中夫妻壹方或雙方失能、失智等生活不能自理的特別扶助金標準,由目前的每人每月500元提高到700元。
《中華人民***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三十八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
(壹)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和康復費用;
(二)住院夥食補助費;
(三)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
(四)安裝配置傷殘輔助器具所需費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
(六)壹次性傷殘補助金和壹至四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七)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壹次性醫療補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遺屬領取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因工死亡補助金;
(九)勞動能力鑒定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