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諾貝爾基金會是怎樣評選獲獎者的?

先由發獎單位給那些有能力按諾貝爾獎金章程提出9選人的研究單位發出請柬,以物理學獎和化學獎為例,發出約650封信,分別寄給以下人員:瑞典皇家科學院成員、物理和化學獎的諾貝爾委員會成員、前物理獎和化學獎獲得者、瑞典8所大學以及科學院選出的40~50個大學和研究所的物理學或化學教授,以及外國的研究院和大型研究所的其他科學家,由他們提出9選人。評選的基礎是3業能力和國際名望。諾貝爾獎金不接受自1推薦。9選人的提名必須在授獎年的2月1日以書面形式通知有關的委員會。從2月1日起,6個諾貝爾獎金評定委員會根據提名開始評選工作。在9月到10月初這段時間裏,委員會將推薦書提交有關授獎機構。授獎單位在11月15日以前作出最後決定。各個階段的評議和表決均秘密進行。獎金只發給個人,但和平獎可以發給機構。獎金壹經評定,即不因有反對意見而被推翻。獎金頒發機構與國家無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