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住宅***用部位***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管理辦法》第五條的規定,商品住房在銷售時,購房者與售房單位應當簽訂有關維修基金繳交約定。
按照《物權法》和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是由全體業主繳納的,屬全體業主***同所有。壹般情況下維修資金由物業所在地的房地產管理部門統壹監督設立,由物業管理公司或管理單位申請支取使用。業主委員會成立之後,業主戶數和建築面積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可以將維修資金劃轉到業委會,由業委會行使管理權利。
擴展資料:
註意事項:
物業管理公司可從維修基金中暫借相當於壹個月的物業日常維修、更新費用的備用金;物業管理服務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住宅需要大修或者專項維修、更新的,可支取施工承包合同中約定的預付款,但預付款高不得超過工程款總額的30%。
業主委員會可以在物業管理企業的帳戶上留有相當於壹個月活動經費的備用金,業主大會另有決定的除外。
人民網-咨詢住建局或者房管局關於大修基金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