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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保險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規定,參保人就醫應當以其持有的為準。

《醫療保險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規定,參保人員就醫應當憑本人的醫療保險證明。

醫療保險電子證書:由國家醫療保險信息平臺發布,是基於基本醫療保險信息庫為所有參保人員生成的醫療保險標識電子介質。電子證書采用實名/真人認證技術和加密算法形成電子標識,具有安全可靠、唯壹認證等重要特性。參保人員可通過電子憑證享受各類網上醫療保障服務,包括醫保業務辦理、醫保賬戶查詢、醫保待遇、購藥支付等。

法律依據:《醫療保險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第十七條。

參保人員就醫、購藥應持本人醫療保險憑證,並主動出示以備查驗。參保人員有權要求定點醫療機構如實出具費用單據及相關材料。參保人員應妥善保管醫療保障證件,防止他人冒用。因特殊原因需要委托他人采購藥品的,應當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證明。參保人員按規定享受醫療保障待遇,不得重復享受。參保人員有權要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提供醫療保險咨詢服務,對醫療保險基金的使用提出改進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