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先行支付,是用人單位未依法為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職工發生工傷後,因用人單位的原因無法向職工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由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先行向職工支付應由社保承擔部份。然後職工把該部份追償權轉讓給社保局,由社保局向用人單位追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四十壹條 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應當由用人單位償還。用人單位不償還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追償。
第四十二條 由於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傷,第三人不支付工傷醫療費用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由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後,有權向第三人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