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早期,兩家公司的收入分配比較令人滿意,因為這家MCN公司畢竟是主要驅動力。沒有這個公司,李自己也不可能做那種交通。我前期也沒有什麽野心,所以能賺到那個收入就覺得很開心了。但後來李自己的文化公司成立,微閱公司迎來了高額融資,但融資所得並沒有分給她,因為新成立的公司李持股49%,對方持股51%,而原微閱公司李沒有股份,所以與他無關。
因為他認為對方的融資是沖著我的品牌文化來的,如果不是,如果這個品牌存在,光是微鏈公司就不會有這麽大的公司。但那家公司認為,如果我沒有讓妳出名,妳就不會像現在這樣出名,這和投資差不多。我投資成功了,自然應該得到更多的錢。雙方不是有矛盾嗎?然後雙方分手,現在上訴到法院,現在二審。對雙方都不是好事,因為這樣下去,誰都不賺錢。
因為李的視頻現在停了很久,微店公司也沒有那麽多流量,其他壹些創作者自然不如離子發生器這塊金字招牌,雙方都有損失,只是因為利益分配不協調,都認為應該多拿點錢。所以我們不方便對此事做過多評論。到底誰對誰錯,雙方都有自己的道理,要看最終的法院判決是什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