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銷售機構的職責規範包括簽訂銷售協議、建立相關制度、提前發行、嚴格賬戶管理、反洗錢。
1、簽訂銷售協議,明確權利與義務:基金銷售機構應當與基金管理人簽訂書面銷售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與義務,確保基金銷售活動的合規性。
2、建立相關制度:基金銷售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檔案管理制度、客戶身份識別和風險評估制度、反洗錢制度等,確保基金銷售活動的合規性和安全性。
3、提前發行:基金銷售機構不得提前發行基金份額,應當在基金管理人辦理完畢相關手續後,方可銷售基金份額。
4、嚴格賬戶管理:基金銷售機構應當對基金銷售結算資金進行嚴格管理,確保資金安全,不得挪用基金銷售結算資金。
5、反洗錢:基金銷售機構應當建立反洗錢制度,對客戶進行身份識別和風險評估,報告可疑交易,防止洗錢等違法犯罪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