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
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移交業主大會管理前,需要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應當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壹)物業服務企業根據維修和改造項目提出建議;沒有物業服務企業的,由相關業主提出使用建議;
(二)專有部分占建築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且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使用範圍內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討論采納使用建議;
(三)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相關業主組織實施使用計劃;
(四)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相關行業主持人持相關材料,向所在地市、縣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申請費用;其中,使用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向負責管理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部門申請列支;
(五)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管理公共住房專項維修資金的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向專戶管理銀行發出《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劃轉通知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