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投資基金備案的範圍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創業投資基金等管理人應當向基金業協會履行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手續,所管理的私募基金應當履行基金備案手續。
法律客觀:《私募基金備案須知》第二條私募投資基金不應是借(存)貸活動。下列不符合“基金”本質的募集、投資活動不屬於私募投資基金備案範圍:1、變相從事金融機構信(存)貸業務的,或直接投向金融機構信貸資產;2、從事經常性、經營性民間借貸活動,包括但不限於通過委托貸款、信托貸款等方式從事上述活動;3、私募投資基金通過設置無條件剛性回購安排變相從事借(存)貸活動,基金收益不與投資標的的經營業績或收益掛鉤;4、投向保理資產、融資租賃資產、典當資產等《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相關問題解答(七)》所提及的與私募投資基金相沖突業務的資產、股權或其收(受)益權;5、通過投資合夥企業、公司、資產管理產品(含私募投資基金,下同)等方式間接或變相從事上述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