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是在審查項目公司的貸款申請時,要按照PPP項目協議的約定,要求社會資本方投入的項目資本金按時到位。對於基金公司參股進入的PPP項目,不能由政府承諾在未來按固定價值回購或承諾最低收益等,基金公司提前退出應取得債權人同意。
三是堅持PPP項目的各類審批要件合法合規。土地、規劃、環評、審批(核準、備案)手續齊全,立項、可研批復手續齊備;存量國有資產以股權等當時進入PPP項目的應有資產評估和審批文件;地方政府存量債務項目轉化為PPP項目時,應堅持在實施中減少存量債務。對於壹些PPP項目中審批文件不規範、不嚴謹、不完整,缺少相關要件的,金融機構相應審慎或拒絕提供信貸服務。
四是要註重為民營社會資本方提供融資支持。民營投資者在融資上渠道窄、成本高、融資困難,使其在參與基礎設施建設中處於不利地位,影響其投資基礎設施和公***事業的積極性,而國家壹直致力於激發民間投資活力,促進國民經濟持續健康發展。作為金融機構,應重點關註項目本身的運行風險,不唯“身份”。對於符合條件的民營資本PPP項目,金融機構要積極為其提供融資服務,以增強民營資本的投資信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