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州市工傷保險管理辦法
第五十條五級至十級傷殘職工按照《條例》規定與用人單位終止或者解除勞動、人事或者聘用關系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用人單位支付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工傷壹次性醫療補助金結算標準為:五級654.38+0.8萬元,六級654.38+0.45萬元,七級654.38+0.65萬元,八級7萬元,九級4.5萬元,十級2.5萬元。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結算標準為:五級8.5萬元,六級8萬元,七級4萬元,八級3萬元,九級2萬元,十級654.38+0.5萬元。
患職業病的職工,工傷壹次性醫療補助金在前款規定標準的基礎上增加40%。
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結算標準按照省級人民政府確定的基準標準同步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