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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認定基金從業人員兜底無效

對投資人的投資行為承諾保底保本,該約定與法律法規及證監會監管規定相違背,應認定為無效。

1、證監會監管規定要求:所有非保本浮動類投資理財產品,均不可以承諾保本保息,不可以附加各種保本兜底協議。

2、投資本身存在風險:投資理財產品存在投資風險,投資者需要理性看待,並根據自己的風險承受能力選擇適合自己的投資理財產品。

3、從業人員違規:基金從業人員向投資人承諾保本保息,構成違規行為,應受到證監會的監管和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