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營業稅問題解答(上)》的通知(國發[1995]第156號)第十條“非金融機構相互提供資金,收取資金占用費,比如企業舉借流動資金,收取資金占用費,企業的行政機關或主管部門就給下屬單位或企業提供資金,收取資金占用費。”《營業稅稅目註釋》規定,貸款屬於“金融、保險”稅目的征收範圍,貸款是指將資金借給他人使用的行為。根據這壹規定,無論是金融機構還是其他單位將資金借給他人,都應視為貸款行為,按照“金融保險”稅目征收營業稅。任何單位只將資金借給他人,都應視為貸款行為,應按“金融保險”稅目征收營業稅。
當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非金融機構統壹借貸統壹還款征收營業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0]7號)第壹條規定,為緩解中小企業融資困難,企業主管部門或企業集團內核心企業(以下簡稱統壹借款人)向金融機構借款後,將借入資金分配給下屬單位(包括獨立核算單位和非獨立核算單位)。並按支付給金融機構的貸款利率,向下屬單位收取用於歸還金融機構的利息,不征收營業稅。如果貸款符合這個條件,取得的利息不征收營業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