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城鎮房屋拆遷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5]45號
對拆遷居民因拆遷重新購置住房的,對購房成交價格中相當於拆遷補償款的部分免征契稅,成交價格超過拆遷補償款的,對超過部分征收契稅。
住宅***用部位***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管理辦法,第二條,公有住房是指在住房制度改革和拆遷安置中向個人出售的公有住房,是需要繳納維修基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