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該收多少錢?壹般情況下,公共維修基金的收取標準由各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當地情況確定,按照買受人購房總價款的2%~3%的比例繳納。收取的公共維修基金屬於小區全體業主,不計入房屋銷售收入。
2008年2月1日,有關部門對公共維修基金實施了新的標準辦法。此前按總房價的2%~3%繳納的公共維修基金更新為:多層住宅按每平方米100元繳納公共維修基金;高層現澆結構每平方米150元;高層框剪結構200元;根據不同居民樓的安裝費用,公共維修基金會有所不同。
房屋維修基金的比例怎麽樣?
商品房銷售時,購房人和售房單位應簽訂相關維修基金繳納協議,購房人應按購房款2-3%的比例向售房單位繳納維修基金。出售單位收取的維修基金屬於全體業主,不計入住宅銷售收入。首期專項維修資金現行交存標準為:高層建築(含帶電梯的多層建築)每平方米90元,多層建築(含別墅)每平方米50元。
最好咨詢當地房管局。因為每個城市的標準不壹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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