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在基金行業,所謂“老鼠倉”,是指基金從業人員在用公募基金將股價拉高之前,先用個人資金在低位買入壹只股票,然後自己率先賣出個人持倉獲利的行為。而參與基金投資的機構和普通“基民”的資金可能會有被套的危險,這顯然會對基民的利益造成壹定的損害。
為防控此類事件,我國新《證券法》第四十三條規定,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從業人員、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參與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員,在任職期間或者法定期限內,不得直接或者化名、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不得接受他人贈送的股票。成為前款所列人員時,其已持有的股份必須依法轉讓。今年年初,證監會基金部還專門下發文件,旨在通過加強對基金經理及其直系親屬證券投資的監管,防止“老鼠倉”事件的發生。文件要求基金公司加強對各自督察員的考核。基金經理將被要求在就業申請中報告其直系親屬的身份證號碼和證券賬戶,管理層將與聯合交易所和鄧忠公司密切監測這些賬戶。同時,在給管理部的通知中,要求基金公司近期上報投資管理人個人利益沖突管理制度,要求加強對投資管理人直系親屬投資及其他可能導致個人利益沖突行為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