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醫保卡可以再就醫時候使用。首先,在掛號時必須出示社會保障卡,以現金交納個人自付和自費費用,醫院為參保人員出具收費票據;其次,到診室看病時,要向醫生主動出示社會保障卡和北京地區醫療機構門急診病歷手冊;再次,交費時,須將社會保障卡和交費單據壹起交給結算人員,繳納個人自付和自費費用;最後,拿到結算單據後,認真核對單據上的各項內容,收回社保卡。領到社保卡的參保人員在已開通持卡就醫結算服務的定點醫療機構就醫,須出示社保卡。未出示社保卡的,所發生費用由個人全額負擔,醫保基金不能支付。參保人員因急診、計劃生育手術、企業欠費、補換卡期間、參保後未發卡等情況就醫的,發生的醫療費用可由個人現金墊付後按原流程再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進行報銷。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二十八條 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準以及急診、搶救的醫療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九條 參保人員醫療費用中應當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醫療機構、藥品經營單位直接結算。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異地就醫醫療費用結算制度,方便參保人員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