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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有商品房維修基金嗎?

沒有

1998年,建設部、財政部發布《住宅部位和設施維修基金管理辦法》,開啟了房屋公共維修基金的首次繳納,開始是非強制繳納,後來演變為辦理房產證必須繳納的費用之壹。

建設部、財政部於2006年6月1998+2月16日發布,自2006年6月65438+10月1日起執行。第壹條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進壹步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設的通知》(國發[1998),第二條新建商品住房(含經濟適用住房,以下簡稱“商品住房”)和售後公有住房及其設施設備維修資金的管理,適用本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