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按規定參加失業保險,單位和個人已按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
2.非本人意願中斷就業;
3、已進行失業登記,且有求職要求。
領取失業救濟金的期限如下:
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主要根據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累計繳納失業保險金的年限確定。具體標準如下:
1,累計繳費時間超過1年不滿5年:最長為12個月;
2.5年後累計繳費時間小於10年:最長為18個月;
3.累計繳費時間超過10年:最長24個月。
各地區實際情況不同,具體領取期限按照上述規定和當地失業保險政策執行。
例如,成都市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時限如下:
1,累計繳費超過1年不滿2年領取3個月;
2、累計繳費2年以上不滿3年的領取6個月;
3、累計繳費3年以上不滿5年領取12個月;
4、累計繳費5年以上不滿8年領取15個月;
5、累計繳費滿8年以上不滿18年的領取18個月;
6、累計繳費超過10年滿24個月。
法律依據:《失業保險條例》第十條。
失業保險基金用於下列支出:
(壹)失業保險待遇;
(2)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的醫療補助金;
(三)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失業人員的喪葬補助金及其供養的配偶、直系親屬的撫恤金;
(四)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接受職業培訓和職業介紹的補貼,補貼辦法和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五)國務院規定或者批準的與失業保險有關的其他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