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 * *維修基金是指根據建設部頒布的《住宅建築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管理辦法》(建建[1998]213號)規定,用於住宅建築公共* * *部位和設施設備的維修基金。單位出售公房的維修基金由出售房屋的單位和購買房屋的職工共同籌集,所有權屬於購買人,用於住宅建築公共部位和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
維修基金專項用於保修期滿後物業管理區域內住宅部位、設備和公共設施的維修、更新和改造。由開發商代收,房管部門監管,所有權歸購房人,不得挪作他用。
根據2007年修訂並於2008年2月1日實施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第二條規定,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是指專項用於保修期滿後住宅建築、設施設備的維修、更新和改造的資金。
《辦法》第三條規定,本辦法所稱* * *房屋使用部位,是指根據法律、法規和房屋買賣合同的約定,由單幢房屋內的業主或者單幢房屋內的業主以及與結構相連接的非住宅業主共有的部位,壹般包括:基礎、承重墻體、柱、梁、樓板、屋頂、室外墻面、門廳、樓梯間、走廊通道等。
所以,如果房屋漏水不是因為上述住宅部分損壞,那麽維修基金就不能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