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關於加強私募投資基金監管的若幹規定》***十四條,規定了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從業人員等主體的“十不得”禁止性要求。主要內容如下:壹是規範私募基金管理人名稱、經營範圍,並實行新老劃斷。二是優化對集團化私募基金管理人監管,實現扶優限劣。三是重申私募基金應當向合格投資者非公開募集。四是明確私募基金財產投資要求。五是強化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從業人員等主體規範要求,規範開展關聯交易。六是明確法律責任和過渡期安排。
法律依據:《關於加強私募投資基金監管的若幹規定》 第三條 未經登記,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使用“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字樣或者近似名稱進行私募基金業務活動,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名稱中標明“私募基金”“私募基金管理”“創業投資”字樣,並在經營範圍中標明“私募投資基金管理”“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管理”“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管理”“創業投資基金管理”等體現受托管理私募基金特點的字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