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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基金先行墊付條件

壹、工傷基金先行墊付條件

1、工傷基金先行墊付條件如下:

(1)用人單位沒有為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的,工傷基金可以先行墊付;

(2)職工發生的事故被確定為工傷的,工傷基金可以先行墊付;

(3)用人單位因為未參保而需自行支付工傷保險待遇卻又不支付的,工傷基金可以先行墊付。

法律依據:《社會保險基金先行支付暫行辦法》第六條

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用人單位應當采取措施及時救治,並按照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

職工被認定為工傷後,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可以持工傷認定決定書和有關材料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書面申請先行支付工傷保險待遇:

(壹)用人單位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或者撤銷登記、備案的;

(二)用人單位拒絕支付全部或者部分費用的;

(三)依法經仲裁、訴訟後仍不能獲得工傷保險待遇,法院出具中止執行文書的;

(四)職工認為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其他情形。

二、工傷認定的程序是什麽

工傷認定的程序如下:

1、申請人備齊工傷認定申請表和職工身份證等相關資料,到社保機構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2、機構工作人員受理資料,並對資料進行審核;

3、機構決定受理的,出具受理文書,並送達申請人;

4、機構經審查和調查取證,作出工傷認定決定;

5、依法將認定文書送達受傷害職工、其近親屬和用人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