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動用公司賬戶上的資金購買理財產品的前提是:第壹,公司建立了有關理財管理內部控制制度。第二,公司有暫時閑置的資金。第三,每壹次購買理財產品的業務必須經公司主管財務的領導批準。第四,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對理財產品投資及其收益進行會計業務處理。
公司使用閑置的資金購買理財產品是在確保日常運營和資金安全的前提下實施的,不會影響日常資金正常周轉需要,不會影響主營業務的正常開展。但如果當事人通過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然後用公款購買理財產品的,是用於挪用公款的行為,情節嚴重的,構成挪用公款罪,就屬於違法犯罪行為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刑法》
第三百八十四條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是挪用公款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還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挪用用於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歸個人使用的,從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