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個統籌年度內在二、三級醫療機構多次住院的起付標準依次降低100元,但三級醫療機構最低不低於300元,二級醫療機構最低不低於200元。
建國前參加工作的老工人、70周歲以上(含70周歲)退休人員、低保、特困、重度殘疾人個人按上述標準的50%繳納,其他退休人員按上述規定的65%繳納。
大病救助治療
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為0至65438+萬元(含65438+萬元),大病救助基金支付比例:職工繳納的90%;退休人員繳納92%;70周歲以上(含70周歲)退休人員和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繳納93%。
符合規定的65438+萬以上醫療費用,大病救助基金支付比例:在職職工支付95%;退休人員繳納97%;70周歲以上(含70周歲)退休人員和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繳納98%。
大病救助最高支付限額為654.38+0.8萬元。
員工補充醫療保險福利:即“二次補貼”
市區、銅山區、沛縣:
0 ~ 5萬元(含)以上最低起征點:補貼50%;
起付標準5萬~ 654.38+萬元:補助60%;
起付標準654.38+萬元以上(不含):補助70%。
其他總體規劃領域:
超過起付標準:補貼50%。
沒有最高支付限額。
大病救助治療
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為0至65438+萬元(含65438+萬元),大病救助基金支付比例:職工繳納的90%;退休人員繳納92%;70周歲以上(含70周歲)退休人員和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繳納93%。
65438+10萬元符合規定的醫療費用,大病救助基金支付比例:
在職職工繳納95%;退休人員繳納97%;
70周歲以上(含70周歲)退休人員和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繳納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