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基金以目標ETF基金份額、標的指數成份股及備選成份股為主要投資對象。此外,為更好地實現投資目標,本基金可少量投資於部分非成份股(包含中小板、創業板及其他經中國證監會核準發行的股票)、壹級市場新股或增發的股票、衍生工具(權證、股指期貨等)、債券資產(國債、金融債、企業債、公司債、次級債、可轉換債券、分離交易可轉債、央行票據、中期票據、短期融資券等)、資產支持證券、債券回購、銀行存款等固定收益類資產、現金資產、以及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須符合中國證監會的相關規定)。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後允許基金投資其他品種,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後,可以將其納入投資範圍。待基金參與融資融券和轉融通業務的相關規定頒布後,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改變本基金既有投資策略和風險收益特征並在控制風險的前提下,參與融資融券業務以及通過證券金融公司辦理轉融通業務,以提高投資效率及進行風險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