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35歲以下職工,按本人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基數的3.3%劃入個人賬戶;職工年齡在35歲至44歲的,按本人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基數的3.5%劃入個人賬戶;45歲至退休前的,按本人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基數的3.7%劃入個人賬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條例》第六十五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財政部門、征收機關或者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上壹級行政機關責令其限期改正,追回被挪用或者流失的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並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對其單位主要負責人、直接責任人分別追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未按規定將基本醫療保險費記入個人帳戶、統籌基金的;
(二)未按規定將基本醫療保險基金轉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財政專戶的;
(三)貪汙、挪用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
(四)違反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保值增值規定,造成基金損失的;
(五)擅自減、免或者增加用人單位和從業人員應當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的;
(六)擅自更改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