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山林資源政府回購基金應當專款專用,按規定用於回購山林資源並保障基金的穩定性和安全性。
3、山林資源政府回購基金的收入主要來自政府撥款、捐贈等方式,基金的使用應當按照相關規定進行公開和透明。
4、山林資源政府回購基金的使用應當遵循“保護、恢復、合理利用”的原則,並對使用情況進行定期審計和公示。
5、山林資源政府回購基金的資產應當進行保值增值的管理,不得進行股權投資等高風險投資。
6、山林資源政府回購基金的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基金使用檔案和相關利益關系的披露機制,確保基金使用的規範性和公正性。
7、山林資源政府回購基金應當註重與社會各界的合作和溝通,鼓勵社會力量參與山林資源的保護和回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