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銷售機構是指依法辦理基金份額認購、申購和贖回的基金管理人以及取得基金代銷業務資格的其他機構。截至2016年9月,境內基金銷售機構141家(其中全國性商業銀行18家,城市商業銀行73家,農村商業銀行40家,境內外資法人銀行10家),證券公司99家,期貨公司6544家。
基金服務機構是指從事基金銷售、銷售款項支付、份額登記、估值、投資顧問、評估、信息技術系統服務和基金服務的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