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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報銷標準

法律主觀:

城鎮居民醫療保險的報銷比例:1、在三級醫療機構醫療的,由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60%,個人負擔40%;2、在二級醫療機構醫療的,由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70%,個人負擔30%;3、在壹級醫療機構、鄉鎮衛生院醫療的,由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80%,個人負擔20%。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三十條下列醫療費用不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範圍:(壹)應當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的;(二)應當由第三人負擔的;(三)應當由公***衛生負擔的;(四)在境外就醫的。醫療費用依法應當由第三人負擔,第三人不支付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後,有權向第三人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