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條為了切實加強國家扶貧資金的管理,提高扶貧資金的使用效益,根據《中央、國務院關於盡快解決農村貧困人口溫飽問題的決定》(鐘發[1996]12號)和《國務院關於印發國家“七五”扶貧計劃的通知》(國發[1994)
第二條國家扶貧資金是指中央財政為解決農村貧困人口溫飽和支持貧困地區經濟社會發展而專項安排的資金,包括支持經濟欠發達地區發展資金、“三西”農業建設專項補助資金、新增財政扶貧資金、以工代賑資金和專項扶貧貸款。?
第三條國家扶貧資金應當按照扶貧開發的總體目標和要求使用,形成合力,發揮整體效益。?
第四條國家扶貧資金必須全部用於國家重點扶持的貧困縣,並以貧困縣的貧困鄉、村、戶為資金投入、項目實施和受益對象。省、自治區、直轄市確定的非貧困縣和貧困縣中分散的貧困鄉、村、戶,由有關地方各級政府給予扶持。?
第五條扶持經濟不發達地區發展資金和新增財政扶貧資金,主要用於改善貧困地區農牧業生產條件,發展多種經營,修建農村公路,普及義務教育和掃除文盲,開展農民實用技術培訓,防治地方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