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要約和要約邀請分別指:
(1)要約是當事人自己主動願意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以訂立合同為直接的目的;要約邀請是當事人希望對方主動向自己提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2)要約必須包括將來可能訂立的合同的主要的內容,要約中含有當事人表示願意接受要約約束的意思,而要約邀請則不含有當事人接受約束的意思。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條
要約是希望與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內容具體確定;
(二)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第四百七十三條
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表示。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債券募集辦法、基金招募說明書、商業廣告和宣傳、寄送的價目表等為要約邀請。
商業廣告和宣傳的內容符合要約條件的,構成要約。
二、要約的構成要件包括什麽
1、應當有具備合同主體資格的要約人與受要約人;
2、明確、具體的要約內容;
3、要約應當以締結合同為目的;
4、要約發出的對象是明確的受要約人;
5、要約應當送達受要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