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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麽禁止在投資中附加回購承諾?

根據《指引》的相關規定,未來可以參與融資回購交易的合格投資者主要是經相關金融監管部門批準設立的金融機構、其向投資者發行的理財產品、社會公益基金、在中國資產管理協會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其登記的私募基金、凈資產不低於人民幣65,438+00萬元的企事業單位、合夥企業及其他合格投資者。個人投資者應在即日起12個月內結清所有融資回購交易,在此期間不得增加融資回購交易未到期余額。有分析認為,禁止個人資金參與債券回購對市場有壹定影響。

此外,記者在《指引》中還看到,今後回購融資主體開展融資回購交易的,融資回購交易未到期金額占其證券賬戶內債券托管金額的比例不得高於80%。中信證券青島燕兒島路營業部投資楊鵬認為,《指引》明確了投資者準入及標準債券使用率、回購杠桿、入庫集中度等風險控制指標要求,構建了從投資者、參與機構到交易結算機構的全方位、立體化、有效的債券回購風險管理體系,對於防範低評級債券的過度杠桿風險、流動性風險和信用風險,保障交易所債券市場長期健康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