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積累制有兩種表現形式:
壹種形式是以現收現付為基礎,但保險費率較現收現付制高,且在壹個較長時間內(10~20年)保持不變,因此,繳費收入高於當前的津貼,部分剩余作為基金進行積累,壹般實行政府集中管理。拉美養老保險制度建立初期多實行這種模式,但在發展過程中出現逐步向現收現付制轉變的情況。
另壹種形式是在從現收現付制向基金制轉軌時采用的,即采用現收現付制和基金制進行制度安排的兩種養老金計劃同時並存,養老保險繳費壹部分進入社會統籌賬戶用以支付當期養老金,另壹部分進入個人賬戶用於基金積累。在拉美,現收現付制和基金制兩種計劃的結合方式多種多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