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不需要受害者還。
救助基金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7條規定的壹項新制度。這項制度是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制度的補充,旨在保證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不能按照交強險制度和侵權人得到賠償時,可以通過救助基金的救助,獲得及時搶救或者適當補償。
建立這項制度,是貫徹科學發展觀的重要舉措,在制度設計上堅持以人為本的原則,充分體現了國家和社會對公民生命安全和健康的關愛和救助,是壹種新型社會保障制度,對於化解社會矛盾、促進和諧社會建設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和深遠的歷史意義。
擴展資料
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來源:
1、按照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的保險費的壹定比例提取的資金;
2、地方政府按照保險公司經營交強險繳納營業稅數額給予的財政補助;
3、對未按照規定投保交強險的機動車的所有人、管理人的罰款;
4、救助基金孳息;
5、救助基金管理機構依法向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的資金;
6、社會捐款;
7、其他資金。
百度百科--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