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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商標資產)投資權益證明

1.根據《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65 438+06]36號)所附《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註釋》第十條規定:“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是指有償提供服務、有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但下列非經營性活動除外: (壹)行政單位征收。1.國務院或者財政部批準的政府性基金,國務院或者省級人民政府及其財政、價格部門批準的行政事業性收費;2.征收時,使用省級以上(含省級)財政部門監制(印制)的財政票據;3.收到的款項應全額上繳財政。(二)單位或個體工商戶聘用的員工為本單位或雇主提供服務取得工資。(三)為員工提供服務的單位或個體工商戶。(四)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第十壹條規定:“報酬是指取得貨幣、貨物或者其他經濟利益。" 2.根據《關於全面推進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65 438+06]36號)所附的《銷售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註釋》第二條規定:“2。出售無形資產出售無形資產是指轉讓無形資產所有權或使用權的經營活動。無形資產是指不具有實物形態但能帶來經濟利益的資產,包括技術、商標、版權、商譽、自然資源使用權和其他權益類無形資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