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試行辦法》
第七條每年3月1日前,財政部和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保監會)根據上壹年度救助基金的收支情況,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則,確定從當年交強險保費收入中提取救助基金的比例。省級人民政府在幅度範圍內確定本地區的具體提取比例。
第八條辦理交強險業務的保險公司應當在每季度結束後65,438+00個工作日內,從交強險保費中按壹定比例提取資金,並通過銀行轉賬方式全額劃入省級救助基金專用賬戶。
第九條省級財政部門根據上季度保險公司繳納營業稅數額和救助基金收支情況,在每季度結束後10個工作日內,按當期預算向當地省級救助基金撥付財政補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