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
財政部門應按規定從上級財政部門設立或撥付專項資金。如食品風險基金。
特性
與基金預算收入的區別在於,基金預算的自變量是按規定取得並納入預算管理的,而專用基金的收益是財政部門按規定設立或取得並單獨管理的資金;基金的預算收入應當按照預算級次上繳國庫,專項基金應當專戶存儲。
記帳方法
各級財政部門從上級財政部門或通過本級預算支出安排的“專用基金收益”中設立專用基金進行核算,同時設立“其他財政存款”科目反映其存儲情況。取得專用基金時,借記“其他財政存款”,貸記“專用基金收益”。年末,本年度專用基金收益全額轉入“專用基金余額”科目。
政府收益專用基金的核算
設立“專用基金收益”賬戶,用於核算財政部門按規定設置或取得的專用基金收益。包括財政部指定的專項資金(如“糧食風險基金”)和地方財政部門按規定設立的專項資金。“專用基金收益”以總預算會計實際收到的金額為基礎。借方記專用基金收益返還數或年末轉入“專用基金結余”數,貸方記從上級財政部門或本級預算支出安排中取得的數。通常情況下,貸方余額反映專用基金收益的累計數,年末余額全部轉入“專用基金余額”科目,結轉後年末無余額。本科目應按專用基金項目設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