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二條基金銷售機構從事基金銷售活動,不得有下列情形:(1)以排擠競爭對手為目的,壓低基金的收費水平;(2)采取抽獎、回扣或者送實物、保險、基金份額等方式銷售基金;(3)以低於成本的銷售費用銷售基金;(4)承諾利用基金資產進行利益輸送;(5)進行預約認購或者預約申購(基金定期定額投資業務除外),未按規定公告擅自變更基金的發售日期;(6)挪用基金銷售結算資金;(7)本辦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的情形;(8)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