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期貨交易,期貨公司不得接受其委托為其進行期貨交易:
(壹)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
(二)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期貨交易所、期貨保證金存管監控機構和期貨行業協會的工作人員;
(三)禁止進入證券、期貨市場。
(四)未能提供開戶證明的單位和個人;
(五)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禁止從事期貨交易的其他單位和個人。
《期貨公司管理辦法》第五十條:
除《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的情形外,下列人員不得以自己的名義或者他人的名義從事期貨交易:
(壹)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二)期貨公司工作人員及其配偶;
(三)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期貨交易所、期貨保證金安全存管監控機構、中國期貨業協會的工作人員及其配偶。
至於期貨交易所、期貨公司工作人員的家屬(配偶除外),雖然規定沒有明確限制其參與期貨交易,但業內默認標準有限。如果沒有問題,涉及的工作人員都會參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