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條自1993年3月1日起,除地方小電廠、熱電廠生產的電力、企業自備電廠的自給電力和合成氨生產用電外,對所有由山東電網供電的用戶,在原基礎上按實際用電量每千瓦時1.5%收取電費附加費。基金列成本,不還本付息。第二條收取的電力附加費由供電單位代收,由省電力局按月存入山東國際信托投資公司開設的省電力建設基金賬戶,由省計委安排用於重點電廠及配套工程建設。省電力局要認真檢查和監督征收工作。此項費用的征收和使用納入審計範圍,所有稅費壹律免征。第三條募集資金應當用於國家批準的重點電力建設項目,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所有使用此項資金的項目,都要嚴格按照固定資產投資審批程序進行管理,投資計劃要納入國家和省的管理渠道。省國際信托投資公司根據年度計劃安排貸款,電力部門按計劃組織實施,財政、審計部門監督審計。第四條資金實行有償使用。用該資金建設的項目實行還本付息電價,回收的本息仍存入省級地方電力建設基金專戶,按第三條規定繼續用於電力建設。欠發達縣區按征收額的三分之壹返還給縣區,用於當地農村電力建設。第五條用戶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繳納電費。拒不繳納的單位,按拒繳電費的有關規定處理。
本規定實施後,各市、各部門、各企業不得以任何理由加碼。青島市可以參照這些規定制定自己的征收辦法。第六條本規定實施後,省政府文件魯[1988] 15、魯[1992] 126繼續執行。第七條本規定由山東省計劃委員會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