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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中約定社保補貼是否合法?

法律分析:非法,此協議無效。社會保險的強制性質決定了不允許勞動關系雙方自主決定是否參保,自主選擇參加的保險項目。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任何關於放棄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約定,或者勞動者單方承諾不願意繳納社會保險,或者以社保補貼的方式逃避繳納社保的,都屬於無效約定。要求用人單位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壹條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由用人單位、個人繳費和政府補貼組成。

第十二條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職工工資總額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

職工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工資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個人賬戶。

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和其他已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靈活就業人員,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並分別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