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非法社會組織是指未經民政部門登記擅自以社會組織名義開展活動的組織,以及被撤銷登記後繼續以社會組織名義活動的組織,尤其是壹些涉及政治及意識形態和宗教的非法社會組織,包括民間甚至有冒充政府部門和知名媒體,通過網絡等形式煽動反動,詆毀政府和商界或汙蔑中傷挑撥離間等情形的非法社會組織。
法律依據:《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條例》
第七十三條 未經登記,擅自以社會團體、基金會、社會服務機構名義進行活動,發起人以擬設立社會團體、基金會、社會服務機構名義開展與發起無關的活動,被撤銷登記、吊銷法人登記證書後繼續以社會團體、基金會、社會服務機構名義進行活動的,由登記管理機關予以取締,沒收非法財物和違法所得,可以對直接責任人員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四條 社會組織在申請登記中弄虛作假、騙取登記的,由登記管理機關撤銷登記。
第七十五條 社會組織從事或者資助危害國家統壹、安全和民族團結活動,非法從事或者非法資助宗教活動的,由登記管理機關吊銷法人登記證書,並將該社會組織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