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基金會分立或者合並。
第四十七條基金會的終止應在理事會表決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批。業務主管單位審核同意後15日內向登記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第四十八條基金會在辦理註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主管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基金會應當自清算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九條基金會註銷後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機關的監督下,按照下列方式用於公益事業:
(壹)剩余財產移交重慶大學計劃財務部,按照基金會原章程精神專款專用;
(2)將剩余財產轉讓給類似的教育基金會。
無法按照上述方式辦理的,登記管理機關將組織向與基金會性質和宗旨相同的社會福利組織捐贈,並向社會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