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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保留醫療保險基金結余的指導意見

法律分析:根據國家醫保局、財政部《關於在國家組織的藥品集中采購中保留醫保基金結余的指導意見》等文件要求,進壹步提高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參與醫療制度改革的積極性,全面實施帶量藥品集中采購,以藥品集中采購為突破口,推進“五醫”聯動改革。為落實國家和省級組織的藥品集中采購中保留醫療保險基金結余的有關政策,特制定本辦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二條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和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患病、工傷、失業和生育時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

第二十六條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按照國家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準和急診、搶救的醫療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